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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征地人员参保后有关养老待遇享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37号
2005-07-26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征地人员参保后有关养老待遇享受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5-06803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5—0057
法规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137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2014-02-24 12:55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征地人员参保后有关养老待遇享受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37号 平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征地人员参保后能否在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同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请示》(平劳社[2005]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原征地人员在已经领取你市征地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基础上,同时又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意见,请你市按照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范此类人员的养老待遇计发,做好政策的衔接解释工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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